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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细则

日期:2008年08月28日 新闻阅读次数:

化肥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细则


日前,国家经贸委公布了中国今年化肥关税配额分配结果。现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有效期及调整方面的内容罗列如下: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公历年度内有效,《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未完成进口时,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前款规定。



二、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当年无法完成进口的,应当在9月15日前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



三、国家经贸委每年9月15日至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重新进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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