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种业新闻 品种审定 种业法规 种业标准 仪器设备 种业管理 种业下载 种子协会 种业视频 农药农资 农业科技
  首页 >> 种业法规 >> 行政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日期:2008年07月25日 新闻阅读次数: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曲靖市种子管理站 曲靖市种子协会 版权所有 2000-2009
ICP编号:滇ICP备05001447 
技术支持:曲靖现代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