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种子市场,根据《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警示与退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农作物,即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茶树等9类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警示与退出条件 第四条 在推广种植过程中,由于品种种性有难以克服缺点等原因(主要包括品种种性退化、抗逆性下降、病虫害发生严重、结实率低等)造成较大幅度减产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出警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应退出种子市场,停止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一)自审定公告发布2年后的连续3年中,生产上没有一定推广面积的品种; (二)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出警示使用后,第二年再出现同样问题的品种; (三)经DNA指纹鉴定,与已知审定品种相同的品种; (四)已经申请保护的品种,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退出的已审定通过品种。
第三章 品种警示与退出程序 第六条 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根据有关标准提出品种警示与退出建议,经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须警示的品种,由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出警示,须退出的品种,经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由福建省农业厅发布品种退出公告,停止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推广。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已经公告退出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生产周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该品种种子的生产、经营、推广。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非主要农作物认定品种的警示与退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福建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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