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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杂交水稻种子田间质量检验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8年02月25日 新闻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管理,提高对种子质量监督的时效性、科学性、公正性,保护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保障农业增产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本省行政区域内种植的每批杂交水稻种子,调入和调出双方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并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田间种植,检验种子纯度。样品检验与大田生产同步进行。

第三条 经省种子总站确认的杂交水稻种子田间检验点的检验结果,在发生种子纯度纠纷案时,作为仲裁和赔偿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广东省种子总站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监督和田间纯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扦样送检

第六条 种子由调入、调出双方的持证种子检验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棗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共同对经营的每批种子按组合分别扦样,并由调入方填写《种子检验扦样单》和《种子检验申报单》。每批种子送检样品为500克。

第七条 经营同一来源(地点)、同一组合、同一时期收获、质量基本一致的大批量种子每25000公斤扦样一份,并分别编号。

第八条 送检样品必须由调入、调出双方加盖种子样品封存专用章,同时将封存样品连同《种子检验扦样单》和《种子检验申报单》,在当造播种前30天内由调入方送交所在地地级市种子管理机构种植检验。检验费由调入、调出双方各负担50%。送检样品时,统一由调入方交纳。

第九条 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县属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当地销售自产种子,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与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共同扦样送地级市种子管理机构检验,并交纳百分之五十的检验费。

 

第四章 种植鉴定

第十条 地级市种子管理机构必须指定持证种子检验员专职负责检验工作,并在收到送检样品后及时填写《检测任务通知单》和《样品登记表》。

第十一条 各市检验点选定后报省种子总站认可备案。检验田块的气候、土壤、肥力等条件应具有代表性,保证排灌方便,旱涝保收,无落田谷,耕作时充分沤土。田块四周设保护行。

第十二条 每份样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小区种植,一部分封存保管至下一生长周期,以备对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供仲裁检验使用。

每小区种植1000株,规格3×4寸,单株植,不设重复。

第十三条 检验田的栽培管理按当地的生产水平进行,加强肥水管理和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防止缺苗。

田间操作应及时进行,并注意操作质量均匀一致。

第十四条 做好植株苗期、花期、成熟期调查记载和鉴定工作,发现杂株要及时标记,并按杂株类型分别记载。发现假种要及时上报省种子总站。准确填写《真实性与品种纯度鉴定原始记载表(田间小区)》。

第十五条 种子检验结果实行花期预报告和收获期终报告制度。鉴定工作要准确,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省种子总站综合公布。

第十六条 调入方或调出方对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省种子总站作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所需样品由该地级市种子管理机构提供,仲裁检验费由申诉人预交,处理终结,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负责田间小区纯度鉴定人员必须公开、公正、科学完成鉴定工作。对鉴定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调入方和调出方应当执行种子纯度田间同步鉴定制度,以此作为审查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和年检验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新组合试验、示范用的小批量种子可免予检验,但必须取样封存,并将种子来源、数量、组合名称等情况报当地地级市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的收费标准由省农业厅报请省物价局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种子检验扦样单》、《种子检验申报单》、《检测任务通知单》、《样品登记表》和《真实性与品种纯度鉴定原始记载表(田间小区)》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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