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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及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8年02月25日 新闻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丰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章第七条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生自然灾害时,保证恢复生产用种与发展生产所需优良品种,减轻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促进受灾地区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所有权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为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委托省种子管理局负责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种子管理局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编制年度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的作物种类、储备数量、所需资金等储备计划,由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与省财政厅共同审定。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储备计划,在省级农作物种子专项资金中安排年度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本金和储备管理费用。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本金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常年储备量,分年度拨付到位;储备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办法,“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50万元,主要用于发生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仓储管理费用和轮换价差政策性亏损等,由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和省种子管理局根据各承储单位的储备数量和实际轮换情况合理分配到各承储单位。
第六条 承担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储单位应为国家级或省级种子龙头企业,具有与储备种子任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具有承担与储备种子任务相适应的恒温、恒湿种子贮藏库;
(三)具有保证种子质量的种子加工、检测条件;
(四)具有保证种子储备任务需要的,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贮藏保管、加工等技术人员;
(五)承储单位应当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种子案件。
第七条 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实行常年储备,每年轮换。储备作物种类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蔬菜等。
第八条 储备的种子应当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
第九条 根据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批准的储备计划,由省种子管理局与承储单位签订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并监督实施。合同内容应具体规定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储备期限、地点和储备费用补贴等内容,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合同,安排储备种子采购、加工、储备、检验及出库工作。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承储单位需改变储备计划,需向省种子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省种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请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定批复,省种子管理局据此重新与承储单位签定储备合同。
第十二条 各承储单位应在储备任务下达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及上年度储备入库种子的质量检测报告上报省种子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承储单位应当做好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种子的保管制度和储备档案,保证储备期间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种子储备期间,省种子管理局不定期对储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储备种子的质量进行检查。在储备种子入库和度夏两阶段,进行定期检查。对无故不能完成储备、调拨任务或种子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承储单位,停拨其本年度种子储备费用补贴,并取消下一年度储备资格。
第十五条 因承储单位未完成储备任务造成缺种,或者因储备种子质量不合格,对救灾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调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储备期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如发现承储单位擅自动用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将停拨本年度储备费用,并取消其储备资格。
第十七条 受灾地区如需有偿使用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出据《有偿调拨救灾备荒种子通知单》,由省种子管理局据此及时安排有偿调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需对灾区无偿调拨救灾备荒种子,由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根据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申请,提出无偿调拨计划,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共同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种子管理局组织落实无偿调拨工作。
第十八条 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偿调拨外,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应按不低于成本价有偿调拨。调拨储备种子的价格和费用等由省种子管理局同承储单位和调入单位三方协商确定。有偿调拨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储备资金。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在接到调拨种子通知后,需向调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由调入单位复检后,双方办理相关验收手续。承储单位应协助调入单位做好调运工作。
第二十条 调运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数量等情况,以及调出调入双方交验手续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种子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救灾结束后,调入单位应及时将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使用情况及效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种子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由各承储单位将费用补贴申报表和储备种子购货发票、入库单、省调拨批件和出库单、种子轮换出库单等复印件,于当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种子管理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月30日前,省种子管理局形成当年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报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审定后,由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储备资金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省级支农支出预算,省人代会闭幕一个月内,将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本金及管理费用一次性拨付到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其中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本金由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计划财务部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南繁育种项目,并通过省级财政投入专项补助所取得的原种、原原种,纳入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严格报批使用手续,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凡有挪用行为的,一经核实,将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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