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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用作示范时是否要通过审定
日期:2008年08月31日 新闻阅读次数:
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根据《种手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所以,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以广发的名义经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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