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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方案

日期:2008年02月16日 新闻阅读次数: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精神,确保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按照国办意见精神要求和农业部具体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内容和标准
(一)政企脱钩情况
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已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1.已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
2.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企业进入市场自主经营;
3.已经剥离种子生产经营职能,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已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1.将脱钩的种子企业转让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种子企业中入股、参股的。
(二)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达到下列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种子管理机构健全:
1.设有种子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有编制部门或农业部门的文件规定;
2.有合格的种子管理人员,能满足依法履行种子管理工作职能的需要;
3.有管理经费。能够保证种子管理机构从事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切实得到了落实。
(三)人员安置情况
上岗人员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离岗人员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群体性上访等重大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不予验收通过。
二、验收方式和程序
验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自查和上级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省为单位,各地(市)负责所辖县(市)级的验收;各省(区、市)负责所辖地(市)级的验收,并对县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各省(区、市)要将本级自查情况报农业部,农业部将组织对各省级的验收,并组织对地、县级的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一)各地(市)、县(市)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县(市)的自查验收工作,形成自查验收报告,并分别向上一级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级或地(市)级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收到下一级体制各改革领导小组的验收报告后,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验收组采取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查阅有关验收资料,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四)省、地(市)级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审查后做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合格的,提出具体意见,限期整改。
三、验收组织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级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为验收领导小组,并本着“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的原则,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二)按时验收。各地自查、验收、抽查于7月10日-8月10日进行。请各省(区、市)将本级自查验收报告于7月25日前报送我部,我部将于8月份组织对各省级的验收和地(市)、县(市)级的抽查。
(三)及时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于8月25日前报农业部。我部将对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国务院做出专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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