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种业新闻 品种审定 种业法规 种业标准 仪器设备 种业管理 种业下载 种子协会 种业视频 农药农资 农业科技
  首页 >> 种业标准 >> 种子生产 >> 正文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日期:2008年06月30日 新闻阅读次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曲靖市种子管理站 曲靖市种子协会 版权所有 2000-2011
ICP编号:滇ICP备11000543号-2  云南网警ICP编号:530302033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