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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日期:2008年04月26日 新闻阅读次数:
种子法第20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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