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蚕鲜茧
【标准号】GB 10115-88
【标准文件】
GB 10115—88
柞蚕鲜茧
(养蜂、养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柞蚕鲜茧的定等分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柞蚕鲜茧的收购。
2 引用标准
GB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 1.3 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3291 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纺织产品通用部分)
3 鲜茧分类
3.1 上茧
茧形、茧色、茧层厚薄及缩皱正常,能缫正品生丝的茧。
3.2 次茧
能缫低级生丝的茧。
3.2.1 疙瘩茧
茧层表面缩皱特粗,呈疙瘩状的茧。
3.2.2 干固茧
蚕得僵病或软化病(但不污染茧层)后结成的茧。
3.2.3 畸形茧
形状不规则的茧。
3.2.4 绵茧
茧层缩皱粗疏如绵的茧。
3.3 下茧
不能或很难缫生丝的茧。
3.3.1 印烂茧
感染病毒后,蚕(蛹)体腐烂、破碎,茧层被污染的茧。其中:茧层较薄的是油烂茧;茧层较厚的是空瓤茧。
3.3.2 双宫茧
茧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蚕蛹的茧。
3.3.3 废茧
茧层被破坏的茧。
4 技术要求
4.1 定等分级:以茧层率定等,以下茧率分级。
4.2 定等分级表。
等
茧层率,%
≥
下茧率,%
一级
二级
1
11.0
≤2
≤6
2
10.5
3
10.0
4
9.5
5
9.5
6
8.5
7
7.5
4.3 定等
4.3.1 茧层率在7.5%以下的茧一律为等外茧。
4.3.2 茧层率在11.5%及以上的茧每增加0.5%为一个特等。
4.4 分级
4.4.1 特等茧不再分级,下茧率不大于2%。
4.4.2 等外茧与等内茧同样分级。
4.5 茧层回潮率应小于或等于15%。
4.6 含杂率应小于或等于0.1%。
4.7 凡下茧率、茧层回潮率或含杂率超过本规定,要重新挑选、整理和摊晒。
5 检验方法
5.1 品质检验
5.1.1 取样。
5.1.1.1 将茧置放在垫衬物上,堆成自然堆形(呈40°~50°坡),将堆尖削平。
5.1.1.2 从堆上、中、下、内四个部位取样,每个部位所取样茧约占茧堆总数的1%。每批茧取样不少于5kg。
5.1.1.3 将各部位取得的茧混匀,待测。
5.1.1.4 检验中所有取样,都应遵守随机性原则。
5.1.2 下茧率检验
5.1.2.1 步骤:从5.1.1.3中取五百粒茧做试样,根据3.2和3.3分别选出次茧1)和下茧。数出下茧数。
注:1)当需要区分次茧时,可按下列公式处理:
ΔG=G·A
式中:A──
实测次茧重量百分率,%;
△G──
该批茧中次茧的重量,kg;
G──
整批茧的重量,kg。
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
5.1.2.2 计算公式:
下茧率(%)=(W/N)×100………………………………………………(1)
式中:W──
下茧数,粒;
N──
试样茧数,粒。
5.1.2.3 计算结果按GB 8170的规定修约(下同)至个位。
5.1.3 茧层率检验
5.1.3.1 器具:案秤(称量5kg、分度值5g)、天平(分度值0.1g)、刀或剪。
5.1.3.2 步骤:将5.1.2上茧混匀后用案秤称准0.5kg茧,再分成等粒、等重的甲、乙两份(允许两份试样在等重时差一粒茧)。取一份样茧(甲)逐粒剖开,倒出蚕蛹和蜕皮,用天平称计茧层重量。
5.1.3.3 计算公式:
茧层率(%)=(Gs/Ga)×100………………………………………(2)
式中:Gs──
茧层重(包括茧的茧柄、茧衣、茧层的重量),g;
Ga──
全茧重,g。
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
5.1.3.4 若剖开茧层后发现非上茧或切破蛹体,应用等粒等重的茧补替。无法补替时应重取试样。
5.2 重量检验
5.2.1 全批茧称重
5.2.1.1 器具:移动式杠杆秤(分度值0.25kg)。
5.2.1.2 步骤:用秤称计全批茧的毛重,确定皮重。
5.2.1.3 计算公式:
总净重(kg)=总毛重(kg)-平均皮重(kg)×包数………………………………(3)
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
5.2.2 回潮率检验
5.2.2.1 器具:电热式恒温干燥箱、天平(称量200g、分度值0.01g)。
5.2.2.2 步骤:用5.1.3做茧层率检验后的茧壳作试样,放入箱内干燥。温度为105±2℃。干燥至恒重(用天平做箱内热称)。
5.2.2.3 计算公式:
茧层回潮率(%)=〔(G1-G0)/G0〕×100………………………………………(4)
式中:G1──
试样湿重,g;
G2──
试样干重,g。
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
5.2.3 含杂率检验
5.2.3.1 器具:案秤(称量5kg、分度值5g)、天平(称量200g、分度值0.01g)。
5.2.3.2 步骤:从5.1.1.3中取样,用案秤称准1kg试样。除去的杂质用天平称计重量。
5.2.3.3 计算公式:
含杂率(%)=(Gf/Gd)×100………………………………………(5)
式中:Gf──
杂质重量,g;
Gd──
试样重量,g。
计算结果修约至两位小数。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条件
6.1.1 柞蚕鲜茧的批量收购应在蚕全部化蛹后即行收购。
6.1.2 湿度较大天气(下雨、雪、雾)一般不得收购。
6.2 组批
每个蚕户一次交售的茧为一个检验批;交售量大时,每1000kg茧为一个检验批。
6.3 复验、仲裁
6.3.1 收、售蚕茧双方有一方认为等、级不符,可要求复验。
6.3.1.1 茧层率复验须用5.1.3.2的样茧乙检验,以甲、乙两份样茧的均值为结果。
6.3.1.2 其他检验的复验要重新取样。
6.3.2 复验存在争议时,异议方可向专职检验机构申请仲裁。
6.3.2.1 仲裁检验以每个检验批平行试验的均值为结果。
6.3.2.2 以仲裁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6.3.2.3 仲裁费由责任方承担。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标志:标志上要详注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等级、“防压”和“防潮” 等字样或符号。
7.2 包装:包装上要建立标志。包装规格与材料不限,但必须满足标志内容的要求。
7.3 贮存:贮存时要防止出蛾、潮湿(相对湿度<70%)、霉变和鼠害; 要避免日光长期直射;严禁与危险品混放。
7.3.1 上茧、下茧和次茧要分别收售、贮存。
7.3.2 上茧应按产地、等级贮存。一般按特等、1~4等、4等以下茧三部分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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