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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蚕鲜茧标准

日期:2006年08月30日 新闻阅读次数:

柞蚕鲜茧
【标准号】GB 10115-88
【标准文件】
GB 10115—88
柞蚕鲜茧
(养蜂、养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柞蚕鲜茧的定等分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柞蚕鲜茧的收购。

2 引用标准
  GB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 1.3 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3291 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纺织产品通用部分)

3 鲜茧分类
3.1 上茧

  茧形、茧色、茧层厚薄及缩皱正常,能缫正品生丝的茧。

3.2 次茧

  能缫低级生丝的茧。

3.2.1 疙瘩茧

  茧层表面缩皱特粗,呈疙瘩状的茧。

3.2.2 干固茧

  蚕得僵病或软化病(但不污染茧层)后结成的茧。

3.2.3 畸形茧

  形状不规则的茧。

3.2.4 绵茧

  茧层缩皱粗疏如绵的茧。

3.3 下茧

  不能或很难缫生丝的茧。

3.3.1 印烂茧

  感染病毒后,蚕(蛹)体腐烂、破碎,茧层被污染的茧。其中:茧层较薄的是油烂茧;茧层较厚的是空瓤茧。

3.3.2 双宫茧

  茧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蚕蛹的茧。

3.3.3 废茧

  茧层被破坏的茧。

4 技术要求
4.1 定等分级:以茧层率定等,以下茧率分级。

4.2 定等分级表。


茧层率,%

下茧率,%

一级
二级

1
11.0
≤2
≤6

2
10.5

3
10.0

4
9.5

5
9.5

6
8.5

7
7.5


4.3 定等

4.3.1 茧层率在7.5%以下的茧一律为等外茧。

4.3.2 茧层率在11.5%及以上的茧每增加0.5%为一个特等。

4.4 分级

4.4.1 特等茧不再分级,下茧率不大于2%。

4.4.2 等外茧与等内茧同样分级。

4.5 茧层回潮率应小于或等于15%。

4.6 含杂率应小于或等于0.1%。

4.7 凡下茧率、茧层回潮率或含杂率超过本规定,要重新挑选、整理和摊晒。

5 检验方法
5.1 品质检验

5.1.1 取样。

5.1.1.1 将茧置放在垫衬物上,堆成自然堆形(呈40°~50°坡),将堆尖削平。

5.1.1.2 从堆上、中、下、内四个部位取样,每个部位所取样茧约占茧堆总数的1%。每批茧取样不少于5kg。

5.1.1.3 将各部位取得的茧混匀,待测。

5.1.1.4 检验中所有取样,都应遵守随机性原则。

5.1.2 下茧率检验

5.1.2.1 步骤:从5.1.1.3中取五百粒茧做试样,根据3.2和3.3分别选出次茧1)和下茧。数出下茧数。

  注:1)当需要区分次茧时,可按下列公式处理:

ΔG=G·A

式中:A──
实测次茧重量百分率,%;

△G──
该批茧中次茧的重量,kg;

G──
整批茧的重量,kg。


  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

5.1.2.2 计算公式:

下茧率(%)=(W/N)×100………………………………………………(1)




式中:W──
下茧数,粒;

N──
试样茧数,粒。


5.1.2.3 计算结果按GB 8170的规定修约(下同)至个位。

5.1.3 茧层率检验

5.1.3.1 器具:案秤(称量5kg、分度值5g)、天平(分度值0.1g)、刀或剪。

5.1.3.2 步骤:将5.1.2上茧混匀后用案秤称准0.5kg茧,再分成等粒、等重的甲、乙两份(允许两份试样在等重时差一粒茧)。取一份样茧(甲)逐粒剖开,倒出蚕蛹和蜕皮,用天平称计茧层重量。

5.1.3.3 计算公式:

茧层率(%)=(Gs/Ga)×100………………………………………(2)




式中:Gs──
茧层重(包括茧的茧柄、茧衣、茧层的重量),g;

Ga──
全茧重,g。


  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

5.1.3.4 若剖开茧层后发现非上茧或切破蛹体,应用等粒等重的茧补替。无法补替时应重取试样。

5.2 重量检验

5.2.1 全批茧称重

5.2.1.1 器具:移动式杠杆秤(分度值0.25kg)。

5.2.1.2 步骤:用秤称计全批茧的毛重,确定皮重。

5.2.1.3 计算公式:

总净重(kg)=总毛重(kg)-平均皮重(kg)×包数………………………………(3)


  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

5.2.2 回潮率检验

5.2.2.1 器具:电热式恒温干燥箱、天平(称量200g、分度值0.01g)。

5.2.2.2 步骤:用5.1.3做茧层率检验后的茧壳作试样,放入箱内干燥。温度为105±2℃。干燥至恒重(用天平做箱内热称)。

5.2.2.3 计算公式:

茧层回潮率(%)=〔(G1-G0)/G0〕×100………………………………………(4)




式中:G1──
试样湿重,g;

G2──
试样干重,g。


  计算结果修约至一位小数。

5.2.3 含杂率检验

5.2.3.1 器具:案秤(称量5kg、分度值5g)、天平(称量200g、分度值0.01g)。

5.2.3.2 步骤:从5.1.1.3中取样,用案秤称准1kg试样。除去的杂质用天平称计重量。

5.2.3.3 计算公式:

含杂率(%)=(Gf/Gd)×100………………………………………(5)




式中:Gf──
杂质重量,g;

Gd──
试样重量,g。


计算结果修约至两位小数。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条件

6.1.1 柞蚕鲜茧的批量收购应在蚕全部化蛹后即行收购。

6.1.2 湿度较大天气(下雨、雪、雾)一般不得收购。

6.2 组批

  每个蚕户一次交售的茧为一个检验批;交售量大时,每1000kg茧为一个检验批。

6.3 复验、仲裁

6.3.1 收、售蚕茧双方有一方认为等、级不符,可要求复验。

6.3.1.1 茧层率复验须用5.1.3.2的样茧乙检验,以甲、乙两份样茧的均值为结果。

6.3.1.2 其他检验的复验要重新取样。

6.3.2 复验存在争议时,异议方可向专职检验机构申请仲裁。

6.3.2.1 仲裁检验以每个检验批平行试验的均值为结果。

6.3.2.2 以仲裁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6.3.2.3 仲裁费由责任方承担。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标志:标志上要详注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等级、“防压”和“防潮” 等字样或符号。

7.2 包装:包装上要建立标志。包装规格与材料不限,但必须满足标志内容的要求。

7.3 贮存:贮存时要防止出蛾、潮湿(相对湿度<70%)、霉变和鼠害; 要避免日光长期直射;严禁与危险品混放。

7.3.1 上茧、下茧和次茧要分别收售、贮存。

7.3.2 上茧应按产地、等级贮存。一般按特等、1~4等、4等以下茧三部分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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